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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习 大讨论】谋发展 重自强 确保重罪案件办理质效

陕西检察 2020-10-17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两会上的重要讲话、全国两会精神和张军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陕西省检察院围绕“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12个字新时代检察工作新要求,对如何做好新时代检察工作进行全面谋划。作为办理重罪案件的公诉部门,深刻认识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意义重大。陕西省院公诉三处紧紧围绕“谋发展、重自强”这个主题,自觉把办理重罪案件工作融入全省检察机关工作大局,在司法改革深入推进的时代背景下,以执法办案为中心,强化新时代法律监督,通过办案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通过办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而重罪案件证据标准更高更严,作为办理重罪案件的公诉部门,我们提出重罪案件的办理要实现精品化目标,防止冤假错案是办案底线,以办案为中心,不断探索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办理重罪案件实现精品目标的十项机制,目的就是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精品案件,确保重罪案件质量效果。


第一项机制:审查报告评查评优工作机制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是办案人审查分析、报告案件事实、证据,并对案件存在问题及定罪量刑提出处理意见的检察机关内部工作文书。高质量的审查报告客观反映出检察官吃透案情,论理充分,定罪量刑准确,是办案精细化的抓手。我们制定了《案件审查报告规范指引》,要求办案人对案件的客观性证据进行深入分析、挖掘、运用和科学合理解释。而树立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工作理念,也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我们坚持评查评优工作常态化,形式多样化。办案人交流互评,优质审查报告由部门负责人重点点评,引导承办人树立正确严谨的审查思维,有效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办理案件过程中,大力倡导工匠精神,努力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精品案件。


第二项机制:积极开展、完善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工作机制

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是司法体制改革后在进一步强化检察官办案责任的同时建立的一项新的以确保案件办理质效的制度。按照司改后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要求,员额检察官办案实行“谁办案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对检察官独立办案提出更高要求和更大挑战。而重罪案件证据标准更严更高。实行员额制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来,在传统案件讨论模式的基础上,我们积极开展、完善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针对命案、零口供、无罪辩护、重大舆情等案件,以“专家会诊”模式,进行集体讨论分析,充分发挥了为承办检察官提供参考、参谋的优势作用,解决了检察官个人在知识结构、司法经验等方面存在的局限性,帮助梳理了案件证据链条,检察官办起案子来思路也更加开阔,同时也有效地防止了关系案、人情案,确保了重罪案件办理实现精品目标。

第三项机制:对检察官承办案件进行跟庭考核的工作机制

庭审实质化要求把一切问题都解决在法庭上。虽然出庭考核工作是检验办案质效的一项基础工作,但在以往实际的司法实践中,还有执行不到位、覆盖不全面的问题。实行员额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来,我们把跟庭考核作为衡量标尺,案件质效必须要经过庭审的检验。采取员额检察官之间互评为主,部门负责人跟庭考核为辅,检察官助理参与评价的方法,对检察官出庭情况进行全员覆盖,促使每一名办案人高度重视庭前准备工作,熟悉吃透案情,“三纲一书”制作详尽,尤其是重大舆情案件制定专门的处置方案,对可能涉及证人、鉴定人出庭的案件制作交叉询问提纲。庭前预案准备充分,确保庭审心中有数。这项机制也是适应庭审实质化改革的要求,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必然途径,坚持了“指控有据、辩论有力”的标准,强化了检察官出庭履职的各项能力和水平,必然确保了重罪案件质量。


第四项机制:部门负责人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工作机制。

检察官一线办案是司法体制改革应有之义。在实行员额检察官办案制度之前,部门负责人主要履行部门行政管理职责,审核其他办案人承办的案件,自身不办或很少办案和出庭。实行员额检察官办案制度以后,部门负责人作为入额的员额检察官,除了履行本部门行政管理职责,复核其他员额检察官所办案件以外,在案管系统轮案基础上,我们部门负责人带头办案,并在办案数量上和其他检察官保持一致。部门负责人作为员额检察官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对年轻检察官起到了示范和指导作用,实践中也起到了传、帮、带作用。不仅激励干警积极投身到办案一线,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检察机关的办案水平和司法公信力。


第五项机制:与公安、法院的横向联系工作机制

我们高度重视与公安、法院的沟通协作与配合。一是树立公诉侦查全方位协作观。就个案问题引导原侦查机关补查补证,就类案问题召开联席会、座谈会通报情况,检察业务专家为一线刑侦干警就刑事勘查、证据的收集、保管以及刑事技术等问题进行授课,从源头上保证重罪案件质量,这是对照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探索分工负责基础上的新型诉侦关系,构建“大控方”追诉格局;二是积极参加或组织召开与省法院的庭前会议、案件座谈会和质量通报会。建立多层次、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就非法证据排除和程序性问题等在庭前沟通会商,保证案件二审庭审顺利进行。就部分地区类案定罪量刑不一致以及重罪轻判等新情况、新问题等进行专门座谈,消除分歧,统一执法标准。积极组织参加“小两长”会,对二审证据的补查、补证工作充分沟通,达成共识,提高了重罪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效率。这也是落实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下的庭审实质化要求,发挥检察机关审前程序主导作用,加大诉讼监督的举措。


第六项机制:加强对上联系和对下指导的纵向联系工作机制

一是我们高度关注高检院对下指导动态,第一时间组织本部门干警学习研讨上级部门下发的各项业务文件,在刑事法律政策把握和证据审查指引方面保证了重罪案件精品目标的实现。同时及时上报办案经验,在全国范围内与同行交流学习;二是强化对下个案指导。对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及时下发补查函予以补查补证,必要时与承办法官、一审公诉人和原侦查人员赴案发地对个案证据调查核实。并利用巡回开庭时机与原公诉部门和侦查机关就个案问题进行座谈,夯实案件基础,杜绝“带病案件”进入二审环节,引导在一审环节树立精品办案理念。检察官以案说法,在全省业务骨干培训班上进行案例教学,确保重罪案件办理质效。


第七项机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观摩指导社会反响强烈的重大案件庭审活动工作机制。

司改以来,作为不断扩大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我们检察机关工作的渠道之一,我们每年都邀请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观摩指导在其所属代表团所在地开庭的重罪案件,并会同省、市、县三级检法两院的领导同志于庭后座谈评议。检察机关通过认真倾听代表、委员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了检察公诉工作,更好地参与了社会管理创新,拓宽了法律监督的渠道,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也是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要求,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促进办案精细化的一项常态化工作机制。


第八项机制:以对重罪案件庭审录播为载体,实行阳光公诉的工作机制。

命案是刑事案件中最受社会关注的案件,近年来个别涉及公民生命的冤错案件,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人民法院对此也不断并全面公开判决文书。作为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我们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不断增强公诉工作透明度,以庭审录播为载体,将检察机关办理重罪案件公诉工作纳入人民群众监督的视野范围,同时也监督促使检察官全方位立体打造精品案件。每年,我们都选取一定数量的命案,邀请电视台法制栏目对检察官出席重罪案件庭审活动进行录播,出庭过程同步被人民法院网络直播,检察微信、微博直播,将检察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置于社会监督之下,也通过检察官当庭依法发表出庭意见,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展现陕西检察机关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良好形象,实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也是落实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不断扩大检务公开范围,促进了公平、公正、公开司法。


第九项机制:把高度重视辩护律师意见贯彻办案全程的工作机制。

近年来不断出现的冤错案件,究其原因之一,是忽视了倾听辩护律师关于定罪量刑的不同意见,尤其是无罪辩护意见。高度重视律师对案件的质疑意见对发现非法证据线索意义重大。而非法证据排除是防止发生冤错案件的重要举措,也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司法体制改革以来,我们始终坚持从案件最初的受理承办,到调查核实证据,直至派员出庭,从撰写案件审查报告到庭前准备预案,接待律师来访,直至当庭发表检察员意见,都要充分倾听辩护律师意见,重点审查核实律师质疑的证据。这项工作机制,有利于进一步查明案情,最大限度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更好的履行检察公诉职能,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


第十项机制:以正反两方面案例,在办理重罪案件公诉部门开展教育警示工作机制。

定期经常性地组织检察官学习研讨最高法院选编的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及高检院编发的公诉工作指引,结合学习成果和自身办案心得体会进行交流讨论,不断总结提炼精品案件办案经验,形成法学理论与检察实务交流互动的良性学习模式。组织开展“如何防止冤假错案”等专题案件讨论活动,通过对外省发生的重大冤错案件进行逐案剖析点评,从中深刻汲取教训,对照查摆自办案件问题,消除办案隐患,做到警钟常鸣。促使检察官在办案中学习,在办案中成长。“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通过对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的学习,教育检察官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如临深渊,如履薄冰,树立精品案件的标杆,实现办案精细化,目的就是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精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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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三处

作者: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三处处长 王洋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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